财产分割

保护男方同居期间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7-12-01 点击:

当事人:王先生  纠纷类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20065月,王先生通过朋友与刘女士相识,后双方发展成恋人关系。20077月初双方口头决定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用于居住或投资。200713日王先生通过地产中介与罗某(卖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购买位于福田区的一套房产。20076月刘女士与王先生商量将共同购买的争议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王先生表示同意。其后王先生将购买的争议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刘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向平安银行申请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王先生每月定期向刘女士的指定银行按按揭贷款账号内支付银行按揭贷款。20079月后王先生将争议房产分别租给了租户AB使用。200910开始,原、刘女士关系开始恶化。20104月双方最终分手。分手后双方曾多次协商处理争房产,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11月开始,王先生经常接到地产中介打来电话,询问房屋出售价值。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刘女士企图单方出售争议房产。为此,王先生再次与刘女士协商处理争议房产,但至今仍未达成一致。目前从中介得知争议房产已转卖他人,正在办理赎楼、银行按揭手续。

寻求法律帮助

王先生委托我们后,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为王先生申请一审诉讼保全争议房产以及申请了异议登记,刘女士无法再转让房产,后因争议房产无法变卖,刘女士骑虎难下便找到我们协商。

案件结果

该案最终在双方律师的思想工作下,王先生、刘女士签订了调解协议,撤诉处理。

律师评析

刘女士在未经王先生允许的情况下,企图单方出售共同共有的争议房产,严重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现王先生刘女士之间的关系已经破裂,王先生依法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争议房产合理合法。

同居之间的析产纠纷,在目前的生活中屡见不鲜,侯律师在此提醒各位未婚先行同居的朋友,在相处的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处理双方的财物,若不能好聚好散,也应为自已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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