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1 点击: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办理涉外离婚起诉过程中,原告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
2. 结婚证;
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在华居留证明;
5. 民事起诉书;
6. 授权委托书;
7. 书面意见;
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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