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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女子遭丈夫多次毒打住院 法院:准许离婚男方赔偿1万

发布时间:2017-12-04 点击:

珠海女子阿琳(化名)经过相亲结识了阿诚(化名)后匆匆与其结婚,没想到却走进了被丈夫家暴的黑洞。阿琳深感在这段婚姻中身心俱损,于是向珠海香洲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丈夫多次将妻子打进医院

2009年,阿琳和阿诚经人介绍认识,仅仅相处了一个多月,就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儿子小朗(化名)。

阿琳表示,两人的婚后生活并不美满,结婚后没多久,阿琳就遭到了阿诚对她的第一次家暴。那一天,阿诚由于不满意阿琳经常和他父母发生争吵,所以用拳头殴打了阿琳,还持铁锤恐吓要将阿琳锤死。

此后,阿诚对阿琳动辄实施家暴的情形越来越严重。阿琳表示,2011521日早晨,酒后的阿诚回到家中,与她在厨房争吵了几句后,将她推倒在地,大力肘击她的胳膊,拿菜刀威胁要将她砍死。在此过程中,阿诚的父亲上前劝架,但并没有采取心平气和的方式,而是对阿诚、阿琳两人都分别扇了耳光,叫双方不许再打架闹事。阿诚停手后,阿琳报了警,并前往医院就医,医生诊断记录显示,阿琳的头皮、鼻子和双臂均有挫伤。阿诚在庭审中承认了这次家暴,但称之所以打阿琳,是因为当天阿琳多次用水泼他,最终才将他惹怒。

20131111日凌晨,阿诚再次殴打了阿琳。当晚阿琳与儿子小朗已经入睡,阿诚半夜酒后回家,粗暴地要求过夫妻生活,阿琳不从,阿诚当着小朗的面再次打了阿琳,导致阿琳鼻子受伤、手臂淤青,且需前往就医。这次事件过后,阿琳带着小朗回了娘家,自此双方一直分居。

家暴丈夫被判赔偿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琳主张阿诚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具体描述了三次受暴经过,并举证证明了后两次遭受家暴后的受伤情况,阿诚对其殴打、恐吓阿琳的行为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并不否认,据此,阿诚以殴打、恐吓的手段,对阿琳的身体、精神实施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定义,依法予以认定。

阿琳和阿诚相识不到两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阿诚多次对阿琳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自201311月起分居已超过两年。综合上述因素,最后,香洲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小朗归阿琳抚养,综合考虑阿琳的伤害后果及阿诚的经济能力,判令阿诚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释法

法官强调,夫妻因意见不合发生矛盾,双方各自采用种种策略和方法应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应由情感、伦理道德加以调整。此时所谓“对错”,不属法律规范的对象。但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且不附加条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发生无过错是法定的,并不取决于施暴方是否有“合理充分”的施暴理由。因此,无论阿诚主张的阿琳的“过错”行为是否属实,都不影响法院对阿诚家庭暴力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阿诚提及,其父亲在阻止两人争吵时,并没有坚持理性的教育、劝阻,而是以对儿子和儿媳扇耳光的方式处理。据此可以推断阿诚之所以对阿琳实施家庭暴力,与其从原生家庭中习得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不无关联,且阿诚曾屡次当着儿子小朗的面殴打阿琳。因此,法官在决定两人儿子小朗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考虑到如由阿诚直接抚养小朗,难免再次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对小朗的成长极为不利。最终法官综合其他各方面因素,判决小朗归阿琳抚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妇女若遭受家庭暴力,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并注意保留证据,为正确有效争取自身权利提供有力依据。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黄蕴磊、梁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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