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2 点击: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3月2日正式实施,其中办法第八条明确了:除不动产权利人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办法第十九条同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查询相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律师查询不动产信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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