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7 点击:
一、必须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一般情况下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例如:被告户籍在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起诉离婚,则应到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外地人,但是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社区开具的证明或被告的居住证),也可以在深圳福田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离婚,需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原件);
2.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话,可以持身份证去民政局调取结婚内档;
4. 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5. 其他材料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本人立案的,需向立案庭出示身份证原件;律师代为立案的,需出示律师执业证原件。
三、缴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例如:一个离婚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是80万,那么案件受理费是3200元,计算方式:200+(800000-200000)×0.5%=3200。
四、起诉离婚的特殊规定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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