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1 点击: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 投诉、反映和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 报案和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者向基层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以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受暴力的危险为首要目的,情态发展往往具有紧急性,如果等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立意义就丧失殆尽,不能实现应有的保护目的。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三个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就是加害人。只有在被申请人明确之后,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才能明确规定其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措施。因此,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二是有具体的请求。这些请求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举措。
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等。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就会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会本着灵活的、适当的、便捷的原则审查这些证据,只要符合通常家庭暴力的特点,就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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