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
DNA亲子鉴定技术因其极高的准确率和客观性在当前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因此,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确认中,尤其是在子女与生父关系的确认中,往往因为身份关系的确立和推翻所可能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家庭的稳定、抚养义务的确立或重新确立以及涉案人的名誉等,当事人出于利害关系的综合考虑,会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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