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9 点击:
离婚时,男方为一己私利恶意隐藏三套房产企图侵吞,离婚后被前妻发现告上法院。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三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判决女方分得其中一间门店。
离婚后前妻发现前夫曾隐藏财产
阿丽(化名)与阿中(化名)原是夫妻关系,阿中于2013年3月5日提出离婚,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015年,阿丽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在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及办理离婚诉讼过程中,阿中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博罗县罗阳镇桥东南五路的一处房屋、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一处房屋及一间门店。所以请求分割上述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阿丽主张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故驳回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躲避分割财产前夫以其姐姐名义买房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发现,2006年9月20日,阿中认购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一处房屋及一间门店并交付定金,却于2008年12月1日转由阿中的姐姐阿玲(化名)购买上述两处房产并办理登记,但是阿玲对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却说不出来。2014年8月22日,阿玲又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阿中。
法院查明,阿中曾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与阿丽离婚,法院于同年3月作出判决不予准许,2013年阿中再次提出离婚起诉,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据此,阿丽主张的阿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与两次离婚诉讼的时间相吻合;另外,阿玲的丈夫、阿中和阿丽的儿子、女儿等三位证人均指证这两处房产实为阿中所有。
而对位于博罗县桥东南五路的一处房屋,博罗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明,该房屋于2003年6月20日由买受人阿中办理了按揭,房屋归阿中所有。综上,涉案三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阿丽请求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耍了小聪明却亏了财产分割要少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本案中,阿中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主观具有恶意,且事实清楚,损害了阿丽的妇女权益,因此博罗县桥东南五路的房屋、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房屋归阿中所有(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门店归阿丽所有(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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