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搁置争议,为男方保住房产

发布时间:2017-11-29 点击:

当事人:王先生  纠纷类型: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顾女士系自由恋爱,于20096月领证结婚。2015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谈论离婚。201512月,双方决定分居,并分割双方现金、股票价值,经双方核算后,王先生一次性转账10万元给顾女士作为补偿。20165月,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次起诉因王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3月,顾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寻求法律帮助

顾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后,王先生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后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此时,王先生已经同意离婚,但两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车、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股票、公积金等财产,王先生希望能至少保住两套大面积房产(即1号和3号房产)。

房产详情如下:

1号房产:20099月,王先生支付95万元首付款,贷款120万元,以总价215万元购买了福田区某处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资7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15万元,男方婚前个人财产20万元构成,目前尚欠贷款67万余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房屋估值约为1135万元。

2号房产(商住两用):20135月,王先生支付48万元首付款,贷款48万元,以总价96万元购买了罗湖区某处面积为50平方米的商住两用房。目前该房屋尚欠35万元贷款,该房屋尚未办理登记,房屋估值约为172万元。

3号房产:201412月,王先生支付152万元首付款,贷款101万元,以总价252万元购买了龙岗区某处面积为152平方米的房产。目前该房产尚欠贷款94万余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房屋目前估值为840万元。

其他财产:

价值8万元的工艺品、饰品目前在顾女士处;顾女士是三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仅一家公司在重点经营,但经营效益不太理想;顾女士和王先生各有一份人身保险;双方的公积金、现金、股票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有9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主张为支付购房首付款所借。

我们介入案件后,通过调取顾女士的支付宝账户明细和银行流水记录,发现顾女士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数十万元。

在法庭上,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争议较大。顾女士要求分得3号房产,王先生不同意,同时指责顾女士有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第三次开庭时,我们正式介入此案。我们了解到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情感纠葛使得他们无法有效地沟通、协调。我们通过搁置争议、满足双方需求、分步走三个策略,提前为王先生保住房产。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离婚;三套房产及未清偿房屋贷款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在三个月内补偿顾女士800万元;其他财产、债务争议另行解决。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双方在8年的婚姻里积累了较为可观的财富,财富种类较多。我们介入本案时,此案已经开过两次庭,但因双方争执不下,且所涉财产种类太多,调查取证工作繁琐,调解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为此,我们提出搁置争议、分步分割财产、满足双方需求三大策略,提前为客户王先生保住了三套房产。

第一,搁置争议。在离婚诉讼中,即使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但是双方依然会对谁导致感情破裂之事耿耿于怀。在本案中,王先生一直怀疑顾女士婚内出轨,因此没有采取积极、理性的态度来对待财产分割。我们建议王先生搁置情感、财产的争议,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王先生采纳了我们的建议。

第二,分步分割财产。王先生和顾女士的财产种类虽然很多,但是价值最大的是三套房产。双方对于房产的出资来源、权属均不存在争议,我们建议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至于价值不高但争议较大的股权和顾女士涉嫌转移的财产,我们建议王先生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解决。

第三,满足双方需求。在三套房产中,1号房产和3号房产是价值较高的普通住房,2号房产是商住两用房,面积小且价值不高。因王先生是深圳户,顾女士不是深圳户,1号、3号房产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按照目前深圳限购政策的规定,他在短期内不能购买普通住房,因此王先生只愿意将2号房产给顾女士。顾女士则坚持要3号房产,但是经过我们的耐心沟通,我们了解到顾女士对房产的需求并不是特别强烈,她正在经营的公司急需大量资金注入,因此她提出要2号小房产和900万现金补偿。顾女士离婚心切,我们同时又提出王先生父母对1号房产的出资较多,王先生可获得更多的份额。经过多轮协调、沟通,最终顾女士同意以800万现金补偿,将三套房产全部留给王先生,同时还给予王先生三个月时间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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