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7 点击:
当事人:林某 纠纷类型: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张某与林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其子林小某判决由母亲张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7年,张某认为随着物价高涨,林小某的上学和生活开支费用逐渐增长,为此林某应每月增加抚养费,但林某不同意增加,因此张某作为林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林小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承担林小某幼儿园第一学期保教费、伙食费、园服费、生活用品、床上用品等费用的一半即人民币5445元及林某每月增加抚养费450元。
寻求法律帮助
林某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帮助其应诉。我们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了林某已经按照原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按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已经包括了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林小某主张的教育费属于抚养费的一部分,林某已经按时支付抚养费给林小某,故林小某无权要求林某负担其幼儿园费用一半的主张。同时证明林某收入甚微,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超过法定标准,没有能力再多支付抚养费。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林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我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认为林小某主张的教育费属于抚养费的一部分,林某已经按时支付抚养费给林小某,故关于林小某要求林某负担其幼儿园费用一半的主张,不予支持。林小某主张因就读幼儿园而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林某并无给付能力,故关于林小某要求林某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子女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在父或母有有给付能力时,应支持。但本案中,林某的实际经济收入2000多元,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已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60%,再增加数额,显然林某无给付能力,因此,林小某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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