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7 点击:
当事人:杨女士 纠纷类型:抚养纠纷
案情简介
杨女士系某公司运营总监,张先生系某公司经理,双方自行相识,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张小妹。婚后,张先生父亲出资38万作为首付,为张先生、杨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且一直以其公积金协助双方偿还贷款。因张先生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杨女士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张先生父亲占36%,张先生占32,杨女士占32%。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张先生、杨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
双方均主张女儿张小妹的抚养权,张先生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杨女士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其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寻求法律帮助
杨女士找到我们,希望获得房产,愿意给予对方一半折价款。在女儿抚养权问题上,杨女士比较纠结,一方面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男方的经济能力、户籍条件等较女方更优;另一方面因一直亲自照顾女儿,感情上无法放弃抚养权。在明确杨女士的需求后,我们积极与当事人杨女士、法官、对方当事人张先生沟通,最后顺利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张先生与杨女士离婚,房产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给予张先生130万折价款,并对协助过户等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婚生女张小妹由张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律师评析
通过与杨女士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张先生抚养孩子具有更大的优势,例如收入水平、父母的协助以及入学方面等,张先生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极为坚持,但是孩子年龄较小,十分依赖杨女士。杨女士只是从感情上舍不得孩子,即使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杨女士独自抚养孩子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我们为双方设置了一种类似共同抚养的模式,作为过渡期的安排,即同意张先生获得抚养权,但是孩子依然维持双方分居期间的照管模式,暂时与杨女士一起生活,继续由双方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协助。杨女士对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最终能够顺利调解结案,得益于以下两个因素:
1. 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在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女方抚养能力都不如男方,但是女方作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从情感上舍不得孩子,但是女方取得抚养权后,可能对自身的发展和孩子的成长都不是最佳选择。我们的当事人杨女士即是如此,我们依靠以往案例积累下来的经验,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通过暂时的“共同抚养”安排作为杨女士的情感过渡期,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2. 不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寻求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杨女士的核心诉求是房产,对方的核心诉求是女儿抚养权。从证据情况来看,杨女士如要获得房产,因房产的大部分出资均是张先生父亲,杨女士支付的折价款可能高于房产价值的一半,但是杨女士放弃抚养权又存在情感障碍,我们没有拘泥于法律规定,创新性地提出暂时性的“共同抚养”,使双方需求均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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