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婚前购房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12-17 点击:

当事人:陈女士  纠纷类型: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陈女士系某传媒公司职员,王先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于200912月举办婚礼,20106月生育一子王小弟,受陈女士家拆迁影响,双方于20107月补领结婚证。20104月,王先生与东莞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东莞某处房产,购房款由陈女士提供7.5万元,王先生提供34.5万元,该房于20106月取得房产证,仅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认为东莞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201411月,在深圳购置某处房产,首付款130.5万元,贷款72万元。该房产首付款中的50万元系王先生原单位裁员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王先生一直负责偿还房屋贷款,目前尚有60余万贷款尚未偿清。20163月,王先生曾经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寻求法律帮助

陈女士找到我们,希望与王先生离婚,取得王小弟的抚养权,分割男方婚前在东莞购置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在深圳购置的一套房产以及男方拥有的30万公司期权。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子王小弟归陈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东莞房产、深圳房产均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支付陈女士折价款共计105万元。

律师评析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套房产的归属及权益问题。我方认为东莞房产和深圳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 东莞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与陈女士于200912月举办婚礼;20106月全款购买东莞房产,当月两人的孩子诞生;2010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虽然东莞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且购买于结婚登记前,但是当时双方已举办婚礼、陈女士即将临盆,王先生亦对购房有实际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将东莞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深圳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房产首付款中有50万系男方王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王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经济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20107月至201411月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深圳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男方运用部分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一直负责偿还贷款,将深圳房产判给了男方,但男方需给女方90万元折价款,并且负责偿还贷款。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后,方能取得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至离婚登记间的这段时期则为《婚姻法》中所叙述的“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也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房产虽然在婚前购置,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在购房时已有结婚意愿,如双方已经实际同居生活、举办婚礼或者女方已经怀有男方的孩子等均可作为双方具有结婚意愿的证据,那么法院在认定房产性质时,不宜一刀切地以结婚登记为必要条件,可视个案情况而作出合理认定。

一方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离婚时,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

1. 双方具有结婚意愿,购置房产的日期距离双方登记日期较近,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际分割房产时,即使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会简单机械地对半分配,一般会按照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2. 双方不具有结婚意愿,但是婚后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产权变更或者该协议已进行公证。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该协议为赠与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不可撤销。因此,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对份额未进行约定,一般会对半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财产分割律师http://www.szj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