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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抚养费的返还问题

发布时间:2018-01-08 点击:

近年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上部分人的婚姻家庭观有所淡薄,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逐步增多。部分女性甚至会因结婚前甚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生下子女。此时,基于传统观念、维持婚姻、报复心理等各种因素,女方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男方。男方可能因不知情而向非亲生子女支付了抚养费。

关于男方已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以及向谁要求返还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只在199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这里的抚育费就是指抚养费。可见,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则没有定论。婚姻法规定了只有亲生或收养父母才有向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具体来说,男方要主张返还已向非亲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该子女与其本人无血缘关系。实务中,确认与本人有无亲子关系最常见也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亲子鉴定。

在确认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后,男方应当向该子女请求返还抚养费。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既然抚养费已经花费在该子女身上而该子女又没有获得该抚养费的合法依据,那么该子女作为直接受益者,应当返还该抚养费。此时,男方可以该子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由于所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大多已用于该子女日常开支,子女只能以其名下其他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当子女名下无个人财产时,同理可根据上述不当得利之规定,由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亲生父母承担子女财产不能清偿部分的返还责任。

至于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则依抚养费的给付时间而有所不同:

1. 男女双方结婚前,该非亲生子女已经出生时,则男方在婚前支付的抚养费来源全部为其个人财产,男方当然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2. 男女双方结婚后离婚前,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来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离婚后应属于该子女的生母,故男方只能要求返还已支付抚养费的一半(特殊情况下,男方也可主张全额返还,例如男方是用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时);

3. 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均是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故当然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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