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9 点击: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通常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方若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承担违约金以约束支付方。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这就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来说服法官了。直接上两个案例,以供大家围观。
案例一:支持
(2014)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6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曾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9日生有一子曾某甲,即本案原告。2011年12月30日,陈某与被告曾某乙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归母亲陈某抚养;被告从离婚后起每月30号前支付原告抚养费2500元;支付期限至原告满18周岁止;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支付款项的违约金为10万元。
自陈某与被告曾某乙离婚之日起,被告仅在2012年按时支付了抚养费。2013年只在6月、12月支付了抚养费共计1.8万元。由于被告不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对原告的学习、成长影响很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从2013年1月起至原告18周岁);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给原告,直至原告十八周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被告2013年已支付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的抚养费共计1.2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故本院参照未付款1.2元迟延给付期间的利率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予以减少,酌定为12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乙在每月的30号前向原告曾某甲支付抚养费2500元,从2014年1月起至原告曾某甲18周岁止;被告曾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曾某甲2013年1月至12月所欠抚养费1.2万元;被告曾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甲支付逾期违约金1200元。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约定父母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对方有权依照合同法主张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判断酌定。
案例二:不支持
(2014)年东少民初字第1002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北京案例四
【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抚养费28500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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