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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高收入者如何确定抚养费?仍按20%~30%计算吗?

发布时间:2018-07-16 点击:

裁判要旨:高收入人群抚养费数额不仅仅依照其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养费,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案一简介:原告邓某某(女方)与被告王某某(男方),20069月登记结婚,2007年育有一子,因被告有吸毒史,在外到处欠债,使原告及幼子受到极大伤害。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故邓某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某,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邓某某抚养,并要求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18岁止。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其年收入有20多万,孩子跟其生活更好——(2013)秦红民初字第94

法院查明:被告月收入有1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可以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另查明,被告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四次。

法院认为:参照被告的收入情况及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婚生子的实际需要,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500元为宜。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显然这里抚养费占比不到20%,约为17%

案二简介:原告程某与被告马某于2009219日登记结婚,2011225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程某向法院起诉马某,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程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辩称其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协议处理,但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2013)秦民初字第2152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及抚养费问题,法院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80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600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判决“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0日前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显然,抚养费占比也不到20%,约16%

法条链接: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计算标准,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分析:对于被起诉的有固定收入者,法院因能查清支付方的收入,也基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支付方收入的20%30%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金额。但是,高收入人群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才能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对于高收入人群,负担能力不必考虑,而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考虑,高收入人群需支付的抚养费若按20%30%计算就会明显偏高,因此,判决会降低抚养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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