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遗赠

同居关系的一方如何才能继承另一方的房产?

发布时间:2018-08-13 点击:

三年前70岁张大爷和65岁王大妈坠入“黄昏恋”,他们是经过他人介绍后走在一起,由于张大爷的独子小张反对,两人一直没有登记结婚,而王大妈住进张大爷家里与他一起生活。去年张大爷行动不便后,一直由王大妈照管其生活起居。因为双方居住的是张大爷十年前在老伴去世后买下的二居室,眼看张大爷的病情日重,无儿无女的王大妈越发担心在张大爷去世后,小张会将自己从该房屋中驱赶出去。如果这样,孤身一人的王大妈又将何处安身呢?问:王大妈如何才能继承房产呢?

律师观点:由于王大妈并未与张大爷登记结婚,双方的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按照王大妈目前的身份,其是无权继承张大爷名下的房产的。不过好在张大爷目前尚健在,故对于王大妈而言,可以从以下四种途径实现其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1. 王大妈与张大爷立即登记结婚,这样,虽然房产仍属于张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张大爷去世后,王大妈作为其配偶,即和张大爷的孩子共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至少享有二份之一的房产份额。

2. 王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并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在张大爷去世后,首先要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份额分给王大妈一半,剩余一半再作为张大爷的遗产由两名法定继承人继承。王大妈可以分得全部房产四分之三的份额。

3. 王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张大爷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全部由王大妈继承。由于王大妈作为其配偶,系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属于遗嘱继承。

4. 双方不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张大爷立下遗嘱指定将房产在其死后全部赠给王大妈,并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此种情况下,因王大妈不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张大爷的行为属于遗赠。

律师提醒:按照司法部、建设部规章的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如果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的,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此,无论是张大爷设立遗嘱还是王大妈接受遗赠房产,最好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这也是将房产作为遗产处理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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