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
一、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情形
1.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请重点注意,“在立遗嘱时”这个条件。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
(2)伪造的遗嘱;
(3)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这几种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 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当然,严格来说,这三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我们倒看这三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 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5. 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合法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
6.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7. 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9. 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例如:母亲蔡某(仅会书写自己名字)让女儿李女士写了一份房屋留给女儿李女士的遗嘱,遗嘱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书写,最后由蔡某签字完成。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本案中,蔡某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蔡某所立遗嘱无效主要表现在:遗嘱内容是由李女士亲笔书写,而不是由蔡某亲笔书写。即便蔡某签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为无效遗嘱。
10.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11. 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很多时候,老人订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2. 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比如存在遗嘱人没有签名,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等等情形,由于这些遗嘱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遗嘱自始无效。
13.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4. 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15. 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情形处理原则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简单来说就是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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