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9 点击:
当事人:李大姐 纠纷类型: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1960年,李大爷与黄大娘结婚,李大爷系再婚,曾与前妻在1943年育有一女李大姐。婚后,两人于1961年生育儿子李小弟。李大爷、黄大娘及婚生子李小弟共同生活在深圳,李大姐一直寄住在广州的姑姑家。李大爷生前系某设备厂退休职工,于1999年去世;黄大娘生前系中系某设备厂退休职工,获得深圳福田某处房产,于2013年去世。李大姐系某铁路局退休职工,李小弟系某杂志社在职职工。黄大娘去世后,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李大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寻求法律帮助
李大姐找到我们,希望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继母的房产。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李大姐与继母黄大娘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以及“李小弟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进行了充分举证、辩论。由于时间距今较久远,许多证据都无从查找,但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调取了单位存放的档案、履历表、职务作品等作为辅助证据,成功举证继女李大姐与黄某形成了“扶养关系”,李大姐对黄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最终为李大姐赢回了该得的份额。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继女李大姐拥有继承权,黄某所有的东城房产由三继承人李大姐、李小弟共有,继承人享有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是李大姐与黄大娘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二是李大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是否应当少分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我们认为“扶养关系”在实务中存在三种情形: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前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李大姐与黄大娘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且李大姐对黄大娘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应与同父异母的弟妹均分继母的遗产。
第一,李大姐与黄大娘存在抚养关系。本案成讼时,继女李大姐已经七十多岁,李小弟已年近六十,我们需要寻找半个世纪前的一些蛛丝马迹,来证明继女与继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因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通过调取李大姐干部履历表、其父李大爷的档案材料、其继母的职务作品以及幼年时李大姐与继母、继弟妹的合影等细节证据,证明李大姐虽然未与黄某等共同居住生活,但是李大爷与黄大娘一直支付李大姐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李大姐寒暑假均会来深圳与家人团聚,因此李大姐与继母黄某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第二,李大姐对黄大娘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不应少分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我们认为赡养包括物质赡养,也包括精神赡养。黄大娘和李大爷均为正式单位退休职工,物质生活有保障,两子女对两老的赡养方式均体现在精神方面,李大姐虽然一直在广州居住,未与父母同居,但通过节假日探望、寄送物品等方式对生父继母进行精神赡养,生父继母去世后,李大姐均参与了丧事的操办,可认定为李大姐对黄大娘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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