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一定适用继承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7-11-29 点击:

当事人:王一、王二  纠纷类型:物权纠纷

案情简介

王一、王二和王三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XXXX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王二搬离该房屋,由于王一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王三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王三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王三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王三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王一、王二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20111028日,王一、王二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王三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寻求法律帮助

王一、王二找到我们,希望取得应有的财产。我们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王一、王二未放弃继承权。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结果

本案判决结案。一审判决王一、王二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王三享有房屋面积的40%;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争点在于,本案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是否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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