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未婚同居,抚养权问题起诉,会支持吗?

发布时间:2018-07-13 点击:

2010年王女士和张先生自由相识并恋爱,未经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并于201435日生子张某某。其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导致分手,现在二人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因为两人并没有正式结婚,王女士怕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那么同居期间发生纠纷起诉的,法院是否会受理?同居期间生的孩子,法院怎么处理这类抚养权纠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尽管我国没有从法律上肯定未婚同居的正当性,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之时,是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下3种情况下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

1. 双方任意一方有配偶者,而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2. 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

3. 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处理。

关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解除同居关系时,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们《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们《婚姻法》又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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