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以男友名义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卖房的钱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8-08-01 点击:

【案情介绍】韩梅梅和李雷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打算一年后结婚。李雷看中了在上水径地铁站旁新开盘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希望和韩梅梅共同出资购买,用作两人结婚的新房。韩梅梅表示同意,提出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买。但李雷认为,自己已用本人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再更改姓名不太方便。韩梅梅怕以后两人有财产纠纷,坚持和李雷签署了一份出资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各出资50万元以李雷的名义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之后,双方到售楼处以李雷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了100万元购房款。半年之后房屋交付,但此时两人却因故分手。李雷将新房出售后得款140万元,同时李雷在售房时交纳了税费共计8万元。韩梅梅要求李雷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增值部分价款,但李雷只同意退还其出资款并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款。问:卖房所得款项140万应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该套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韩梅梅提供的协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故韩梅梅的50万元不属于对李雷的借款,而是共同出资款,房屋的增值时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所形成,因此,李雷应将140万元售房款在扣除8万元税费后,将全部收入132万元分给韩梅梅一半,即66万元。

【律师提醒】在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买房的情况下,韩梅梅采取签署协议约定房产产权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如果没有这种对产权的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韩梅梅的出资款就会作为李雷对韩梅梅的负债处理。那么,即使房产增值了,韩梅梅所能拿回的最多就是50万元及其利息。

另外,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要比双方签署协议更有保障。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权属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的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本案中,韩梅梅由于并不是产权人,故其和李雷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如果李雷隐瞒了其与韩梅梅对房屋产权另有约定,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韩梅梅是无权主张第三人和李雷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也无权要求第三人归还房屋。假设韩梅梅被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话,则李雷在对外出售房屋时必须取得韩梅梅的同意,否则,登记主管机关一般是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后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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