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2 点击: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梅恋爱期间各出资20万元,购置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结婚用。考虑到李梅还有作为无房户从单位承租公房的可能,于是,两人决定以张三的名义购房。因为李梅没有在房产证上署名,感觉不放心,所以两人签署了一份出资协议,约定以张三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属于两人共有,各占50%的份额。一年后两人未及结婚便告分手。李梅向张三催要自己的20万元出资款时,张三一直拖着不办。二个月后,张三电话告知李梅房产已出售,得款30万元,李梅紧接着收到了张三向王五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和15万元汇款单。后经了解,该套房屋所在区段的同类房屋价格应在50万元左右。李梅觉得非常蹊跷,便打电话给王五核实其实际买价,但王五一口咬定就是合同上的价款。这让李梅恼火不已,自己的5万元难道就这样打水漂了?问:能不能通过诉讼请求判令张三的售房行为无效?
【律师分析】李梅想主张售房行为无效难度很大,即使李梅提起诉讼,法院也很难判处张三的售房行为无效。因为,虽然对内而言,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共有,张三在处理该房屋时应征得李梅同意,但对外而言,按照产权证的记载,张三是该套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其是有权出售房屋的,其与王五的买卖行为已经完成,并经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因此王五会被视为善意第三人而给予保护。除非李梅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五在明知该房共有的情况下,与张三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否则法院会判决张三与王五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李梅和张三签署的出资协议,两人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而不是李梅借款给张三购买房屋。故李梅不能按照借款方式直接要回自己的出资款,而只能享有投资形成的收益。从李梅挽回损失的救济方式上考虑,其可以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角度,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张三,请求法院根据其提供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判令张三赔偿实际损失,这样操作,与其直接诉请判令张三与王五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比,成功可能性更大些。
【律师提醒】在一方出资但不作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如果恋爱双方约定产权共有,则应同时约定,未经一方(隐名出资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名义出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套房产对外出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名义出资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后,低价转让房产。如果在双方的购房出资协议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隐名出资方还可将其出资款作为对其另一方的借款,要求另一方向其出具借条。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时,隐名产权人虽然不能取得房屋的增值收益,但至少还可以依据借条保证自己的本金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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